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二、时间
(一)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需资质延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资质延期申请相关材料,省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资质延期申请相关材料。
(二)2019年6月30日前,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材料,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也可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行报送。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一正两副)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与检测资质相对应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满足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检测人员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要求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属地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每一类别检测项目持证人员不得少于资质标准的要求。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有原件由初审单位核验。
(三)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220.163.15.148/)认真填写信息,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按通知要求准备资质延期材料,延期申请表、附件材料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和附表复印件及检测人员职称证上岗证复印件),并按时报送。截止2019年6月30日,未报送资质延期申请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郭瑞,电话:0871—6432098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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