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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查,,办理转让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确保造林营林质量,适应造林营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承包造林营林的市场需要,规范我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造林营林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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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林营林施工的单位申请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以及资格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林营林施工包括:生态植被恢复、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石漠化土地治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城乡绿化、种苗基地建设、营林、森林管护等。


  第四条 四川省林学会作为行业协会,负责全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造林营林资质认定及管理工作,并负责资质证书的核发。


  第五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10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资历;


  3.造林营林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具有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培训和信息等服务能力;


  4.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14人),其余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3人。


  5.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30人;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


  (二)二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6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营林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具有固定的苗圃,具有较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培训和信息等服务能力;


  4.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1人(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其余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3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2人。


  5.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20人;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


  (三)三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营林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营林技术、培训和信息等服务能力;


  4.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其余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人。


  5.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10人;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营林业务。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为:


  (一)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营林施工项目;


  (三)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营林施工项目;


  第七条 初次申请造林营林施工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三级资质开始申请。


  因造林营林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一级、二级资质申报条件的,经四川省林学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考察、核实通过的,可破格取得一级、二级施工资质,但有一年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经评估不合格的,降为相应资质。


  第八条 申请造林营林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质申请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人员身份、学历、职称和社保等证明材料,造林营林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四川省林学会申报。由四川省林学会组织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四川省林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定期提请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后提交四川省林学会。


  (三)四川省林学会根据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四川省林业厅和四川省林学会官方网站对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初步认定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四川省林学会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初步认定资质;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四川省林学会对取得资质的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建立技术人员信息库进行注册监管。同一名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造林营林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对取得资质三年后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升级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四川省林学会不定期对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造林营林施工业务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持证单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由四川省林学会统一规定样式并印制。《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持有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交回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认定。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四川省林学会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认定工作,接受四川省林业厅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学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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