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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做好202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报考人员:

为做好全省202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20 年 10 月17 日~18 日两天。

10 月 17 日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10 月 18 日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8:00—11:00 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14:00—18:00 一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14:00—18:00 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二、各专业列表 序号 专业名称

1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4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5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6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7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8 注册化工工程师 9 注册环保工程师 10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1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12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3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 14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5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水土保持)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三、管理模式及科目作答方式

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 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参考资 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专业考试指定 目录中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等正规出版社出 版的资料(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 http://www.pqrc.org.cn 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2B 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 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 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应 试人员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 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 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 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四、各专业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实践要求,并符合相 应报考条件者,均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 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一)2020 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见附件1,也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 (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 息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www.mohurd.gov.cn) "人事 教育"栏目中的"专业评估"板块进行查询。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相关规定见附件2,也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 询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2018)〉的通知》(注工 〔2018〕1 号)和《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2019)〉的通知》(注工〔2019〕7 号) 的相关规定。

(二)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 年8 月31 日。

五、报名审查程序

(一)网上报名

1. 个人注册或登录。报考人员访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进行个人注册或登录。

2. 网上信息填报。报考人员注册并登录后,点击页面右上角 "帮助"按钮,详细阅读《报名操作手册》,按照步骤流程进行 信息填报。

3.属地化管理。按照《关于做好2020 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20〕7 号)要求, 现工作地(指企业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的人员方可在我 省报名参加考试。

(1)凡身份证为贵州省(身份证号为52 开头)的考生直接 正常报考; (2)持外省身份证(身份证号为非52 开头)但已具备贵州 省户籍的考生,须提供贵州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方能报考; (3)持外省身份证(身份证号为非52 开头)无贵州省户籍, 但在贵州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连续缴纳贵州省社保(指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考生,须 提供2019 年8 月至2020 年7 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或缴费情况明 细),方能报考。

4. 告知承诺制及考后资格复核安排。

(1)本次考试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报考人员仔细阅读中国 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promise.html)"资格考 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 细了解,正确操作,并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 阅读报考条件说明。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 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人员需在规定 的报名时限内携带报名相关资料前往省住建厅(贵阳市云岩区延 安西路1 号)建设大厦东楼2611 室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2)凡属按本通知要求报考并取得考试合格的报考人员,需 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后资格 复核,复核时间及要求将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 微信公众号"贵州建设人才"发布,请报考人员关注,以免贻误。

5. 网上报名时间:8 月4 日至14 日。

(二)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8 月4 日至14 日(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资格)。

(三)准考证打印

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10 月10 日至16 日登录报名网站自 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注意事项

(一)因新老考生进入报名系统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均需要 进行学历学位验证,注册完成24 小时后方可进入下一步信息填报 环节,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时间。

(二)照片上传成功后,经系统审核通过即为网上审核通过, 网上审核通过仅视为照片审核通过,而非个人填报信息及资格的 审核通过,报考资格的审核按前述"告知承诺制及考后资格复核 安排"内容处理。

七、有关考试的新冠肺炎防疫要求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和《贵州省2020 年人事考 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 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

八、考试收费

(一)收费标准: 1. 一级结构工程师:基础120 元/人,专业144 元/人; 2. 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150 元/人; 3. 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126 元/人,专业278 元/人; 4.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基础160 元/人,专业320 元/人; 5.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基础130 元/人,专业260 元/人; 6. 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基础128 元/人,给水排水专业268 元/人,暖通空调专业280 元/人,动力专业 290 元/人; 7.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基础122 元/人,发输 变电专业280 元/人,供配电专业268 元/人; 8. 化工工程师:基础128 元/人,专业290 元/人; 9. 环保工程师:基础112 元/人,专业260 元/人; 10. 道路工程师:基础140 元/人,专业268 元/人。

(二)发票开具时间

发票按单位统一开具,请于2020 年8 月5 日- 17 日持考生《报 名表》到贵阳市延安西路1 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609 室开具。

九、考场设置

202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 考点均设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十、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1、成绩公布

202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统一网 报 平 台 发 布 成 绩 , 请 考 生 关 注 中 国 人 事 考 试 网 (www.cpta.com.cn),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的答案 及试卷代码等进行比对分析检测,无论抄袭、被抄袭、试卷代码 异常或试卷答案雷同,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考 试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以防被他人抄袭。

2、证书发放

具体领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请关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网站(http://zfcxjst.guizhou.gov.cn/)和微信公众号"贵 州建设人才"。

十一、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 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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