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意见及我厅制定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及时启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我省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获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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