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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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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保验收的手续如下:
1、项目自查:是否按照环保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手续,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2、申请监测:向监测站提出竣工验收监测申请,委托监测站进行监测。
3、现场监测:确保生产负荷达到80%以上,方可进行验收监测。
4、准备材料:验收监测达标后准备下列材料:
5、申请验收:向负责审批的环保局递交三同时验收申请,同时将准备材料交计划科审核,符合要求的话会在承诺时限内组织验收。
环保验收的范围: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