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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成工作重点 十大措施保驾护航!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成优质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普遍加强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质量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明确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责任。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乡规划、勘察深度要求进行勘察,对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乡规划、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工程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二)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施工图的签章签字管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严禁未经勘察设计单位签章确认、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签字认可和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用于施工、监理和招投标活动。


  五、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报建、规划、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工程用地、规划、设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做好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等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一)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前期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规划阶段要不断优化,设计阶段要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工程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质量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


  九、加强政府监管监督,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对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和整改。


  十、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能力


  (一)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夯实企业质量工作基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和地区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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