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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保10大新规3月1日正式实行,戳进来看看!

  春暖花开的3月,又有一批新的环保政策、法规将要正式实施:“2+26”城市执行特别排放,11项进口固废标准,地方大气条例、排水条例、生态环保条例、环境违法“黑名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明确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规定,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处罚措施。


  《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湖北省《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污水处理厂已经在建设中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应当在开征之日起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月1日起“2+26”城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3月1日,此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包括火电、钢铁、炼焦、化工、有色、水泥、锅炉等25个行业或子行业。


  河北衡水11种情形将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近日,衡水市环保局印发了《衡水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3月1日起,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联合惩戒,加大对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根据《办法》,十一种环境违法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试行)》正式施行


  吉林省环保厅和吉林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试行)》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11项进口固废国家标准正式施行


  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市排水条例》正式施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正式颁布《南京市排水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条例》删除了原《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的“城市”和“管理”,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有关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作为锦州市首部地方性环保法规,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在规范内容上突出了“五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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