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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异地跨省施工的建筑单位 怎么交企业税款?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异地跨省施工的建筑单位,怎么交企业税款?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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