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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资质取消?消防迎来改革 这几点内容你必须要知道!

  近日,很多从事消防行业人员对网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两页文件讨论纷纭。


  一、取消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及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述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总之,不是国家、省重点工程,不是特别大的公共建筑和老幼医项目,就不用验收了。之所以只提验收,是因为审核那块已经移交给住建部门了。


  二、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管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三、取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


  将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限制类”的所有消防产品全部取消限制,放开产业政策限制,允许企业自主申请投资新建项目。


  2011年,是有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这里面在限制类产品中,涉及消防产品8类,这些限制将全部取消。


  二十三、限制类“十五、消防”第1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十四、限制类“十五、消防”第2项“灭火器项目”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十五、限制类“十五、消防”第3项“碳酸氢钠干粉(BC)和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修改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二十六、限制类“十五、消防”第4项“防火门项目”修改为“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


  二十七、限制类“十五、消防”第5项“消防水带项目”修改为“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


  二十八、限制类“十五、消防”第6项“消防栓(室内、外)项目”修改为“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


  二十九、限制类“十五、消防”第7项“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修改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


  三十、限制类“十五、消防”增加“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作为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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