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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房地产四级资质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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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13:22:05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发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延续。有项目的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先办理项目审查认定手续,后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为四级。


  一般情况下,申请房地产四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资质标准: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商品房项目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项目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的证明材料;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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