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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特级标准资质

分类: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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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


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承包工程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申请包括提交方式、登记、编号、出具凭证、录入计算机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等有关内容。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信函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审批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凭证,其他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接收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由审批中心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专用章后接收,退还原件。需提供电子文档的,随纸质资料一起递交。材料已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的,不需提供原件。  

(3)审批中心接到申办事项后,按照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中心应当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办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本》。  

(4)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中心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接收。审批中心需征询承办处室意见的,承办处室应于2日内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5)审批中心对接收的申请事项应按业务类别及时录入计算机,包括登记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接收资料时间、送交处室时间及许可决定等。

(一)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  

(二)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相应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表面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1、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复印件;  

(5)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人员资料:  

(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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