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住建厅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